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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9日,王某甲、王某乙、乔某、靳某一起喝酒,结束后准备一起去唱歌,王某甲开车带着王某乙、乔某、靳某前往KTV途中,在拐弯时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导致王某甲、王某乙死亡,乔某、靳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乔某、靳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属于醉驾状态。2022年2月18日,王某甲的妻子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因王某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54713元,并判决大货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432413.9元。2023年2月7日,原告又将乔某、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承担王某甲死亡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乘坐酒友醉酒后驾驶的车辆,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酒友死亡,共同饮酒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决于共同饮酒人对酒友的驾车行为是否尽到了提醒、劝阻义务。王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后驾车会使自身陷入危险的状态却不加以避免,对自身的生命安全极不负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固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乔某和靳某明知王某甲醉酒驾车非但未进行有效劝阻,反而乘坐其车辆,放任其去驾驶,对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极不负责,对王某甲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乔某和靳某各赔偿原告82229.91元。判决后,乔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荣婷分析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首先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同时要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进行饮酒中的提醒、有效劝阻义务及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等,做到乘兴而来、安全而归。若共同饮酒但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发生致人损害后果的,同饮者需担责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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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8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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