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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陆雷
当前,我国从重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到提出“人工智能+”行动,科技力量正在赋能各行各业,检察机关也应紧跟时代步伐,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与法治服务的深度融合,以此实现检察工作的智能化升级。
检察工作的信息化阶段,主要是将原有的工作流程电子化,实现流程中数据的积累;检察工作的数字化阶段则是利用从检察系统内外部采集的数据辅助办案和决策;检察工作的智能化阶段,是技术帮助检察官处理烦琐工作,并提醒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疏漏,实现对检察工作的全面赋能。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检察机关的数字化发展不平衡,整体处于“脚踩信息化、拥抱数字化、盯住智能化”的过渡阶段,检察机关的数字化建设仍任重道远。
面对这样的现状和挑战,检察机关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推进检察工作的数字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各级检察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检察官对数字化工具和技术的熟练掌握,提升检察官的数字素养。同时,还需研究如何完善检察机构和人员配置,如上海市检察院改变原有的检察工作模式,从全市检察机关抽调专人组成数字检察专班专项推进数字检察工作。
此外,数字化技术为法律服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电子流程到效率工具再到智能助手,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检察机关能够将数字化法律服务延展到每一个个体。如研发AI检察数字人,深度学习法律法规、司法案例等,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法律助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与答疑服务,增强公民法治意识。
总体而言,检察机关的数字化革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夯实信息化基础,推进数字化建设,进而实现智能化发展,为构建公正、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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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4 0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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