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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们为了省钱,自己搭伙做饭吃饭,却被相关部门居罚了十五万?工人们的做法是否合法呢?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又是否合理呢?
经人举报在居民楼里开食堂
这天南京市建邺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了一起举报电话,电话里说有人在居民楼里边开了一个食堂,每天好多人进进出出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
在接到举报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派出人员去往举报地点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确实有很多人在那里吃饭。
在经过检查后发现该营业场所没有经营许可证,厨师也都没有健康证,不是一个合法经营的场所。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场所作出处罚,因为非法经营因此罚款十五万元,根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不出罚款的话会惩罚二十倍。
工人们省吃俭用却被罚钱
那么在这里吃饭的是谁呢?为什么不办理许可证呢?
原来来这里吃饭的都是附近工地上的农民工们,负责做饭的也是农民工。当时工头找农民工来这个工地干活的待遇是管住不管吃,给租房子住但是不管饭吃,让农民工们自己想办法吃。
一开始是几个人凑一起下馆子点几个菜一起吃,慢慢的发现这样吃饭的花销实在是太大了。
因此几个人商量了一下就打算在租的房子里做饭吃。
其他的工友们看到了也打算纷纷加入,但是都是糙老爷们有几个会做饭呢,就约定好了其他人一起买菜然后交给会做饭的做,到时候可以一起去吃。
这个约定一出,工友们都觉得省钱,接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队伍中间导致结果就形成了一到中午就排着队等着吃饭。
人越来越多需要做的饭就越来越多,一个人肯定忙不过来,因此很多工友到饭点都是义务的进行帮忙。
这样搭伙吃饭的日子没过多长,可能是进进出出的人太多了,吃饭的时候也不安静,对于楼上的邻居影响确实太大了便被举报无证开设食堂了。
处罚决定下来后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办了,一块吃饭居然要被罚十五万,这让很多工友兄弟们都接受不了,但是又不知道该怎么解决。
工友们搭伙做饭的行为是无证经营吗?
首先我们来看有人做饭,有人来吃饭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健康证等,非常符合无证的情形。
但是符合经营性质吗?
做饭是为了固定的工友来吃,并不是针对不特定人开放,不是谁来了都能吃,也不产生一般经营所存在的盈利情况。
肉菜都是工友们自己花钱买来的,做饭的人也是义务的帮忙,即使不是义务的帮忙也不能认定是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
这仅仅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大的家庭的吃饭聚餐活动,不应当被认定为无证的经营行为。因此南京市建邺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
对于被影响到的邻居可以以相邻权受到损害,要求工友们消除对邻居们的影响,排除妨碍以及赔偿所遭受到的损失。
无证经营与非法经营有什么区别呢?
无证经营是指在进行经营合法的盈利性活动时未取得经营的许可证,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规或者当地的规章制度。
一般的惩罚方式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经营工具等,同时还要求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行为是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的法律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严格管制的物品、未经有关部门允许经营金融类的产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物品。
属于是犯罪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般的惩罚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我国绝对不允许有非法经营行为出现,对于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是绝不姑息。
工友们被罚后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有两种救济途径首先第一种是提起行政复议,向南京市建邺区的上级部门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京市建邺区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种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仍然不服的话,复议机关是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则应当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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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6 05: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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