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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正集团收警示函 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未及时信披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3-10-25 16:0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内蒙古证监局官网近日发布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14号)。经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君正集团”,601216.SH)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24日,君正集团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君正集团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君正集团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君正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张海生、张杰作为君正集团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君正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君正集团官网显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君正集团,股票代码:601216),2003年创建于乌海市,截至2022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388.45亿元,业务涵盖能源化工、化工物流等领域。

张海生:男,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君正集团副总经理、基建事业部总经理,乌海市君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内蒙古北方蒙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君正集团总经理。现任乌海市竹翠兰香公益基金会理事,鄂托克旗教育基金会理事,乌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君正集团董事长。

张海,男,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君正集团基建事业部发电项目基建指挥部总指挥,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发电公司总经理,君正集团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冶炼生产委员会主任、电力生产委员会主任,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负责人。现任乌海市君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君正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22年12月16日,君正集团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近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内0303刑初11号),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君正矿业、被告人何勇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2年1月6日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13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2]内0303刑初11号)。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君正矿业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批复范围,擅自开采煤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何勇作为君正矿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召开班子会议方式决定以单位名义对案涉区域内煤炭资源进行开采并组织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君正矿业公司、何勇犯非法采矿罪的罪名成立。综合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2、被告人何勇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3、被告单位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3,70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24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你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你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0月16日

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海生、张杰:

经查,你们在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24日,君正集团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君正集团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你们作为君正集团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君正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请于2023年11月1日15: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9层)1921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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