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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本报5月29日讯今天,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就《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听证会听证代表11人、旁听人员3人,即日起接受报名。
此前,《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交存措施等做出多处调整。在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上,拟将维修资金由市统一管理调整为市区两级管理。维修资金交存上,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约定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事宜,明确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维修资金可从预售监管资金中划转。
如何破解小区维修资金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要补建,已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未交存的业主要补交,账户余额低于初始本金30%的要进行续交。本次听证会就降低一般维修项目首付款拨付比例,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我市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比例拟由70%调整为50%。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听证会还就增加对维修工程第三方监管的措施听取意见。对维修工程预算金额较高的项目增加了竞争性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和实行造价审计、工程监理的相关要求。对于消防设施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进行专家评审。此外,商品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未成立业委会的或业委会无法履行职责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房改房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济南报业全媒体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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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30 14: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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