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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前不久,大皖新闻报道了合肥市民昌女士在婚礼当天被婚车公司突然“放鸽子”,导致“人生大事”险些泡汤的闹心事(详见大皖新闻2月26日报道)。如今,此事有了新进展:因为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昌女士已起诉索赔。婚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昌女士又该如何维权呢?对此,律师进行了解读。
回顾:婚礼当天,婚车公司突然“放鸽子”
据昌女士介绍,婚前,她和爱人通过网络认识了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宸尊选汽车租赁服务俱乐部工作人员,一番沟通后,双方签了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婚车,同时支付了598元定金。
可是到了2月15日婚礼当天,快要接亲时,对方却突然说因为合肥车队的原因,婚车不能按时到达,并退还了定金。万般无奈之下,昌女士一家只好临时找车,原本设计的很多环节也被取消,一场精心筹备多时的婚礼就这样草草收场,这让昌女士气愤不已。
婚车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进展:涉事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当事人起讼索赔
3月10日,昌女士告诉记者,媒体报道后,此事引发关注。几天前,婚车公司负责人曾带人赶到合肥当面沟通,随后还出具了两份书面的《情况说明》,但是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昌女士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宸尊选汽车租赁服务俱乐部称是公司员工“小杨”私自接单,目前该员工已被开除。公司和昌女士夫妻双方已达成初步的处理方案:公开账号发布永久道歉声明;涉事人“小杨”当面赔礼道歉;赔偿问题等待法院的裁决。
文中还以公司负责人的口吻向昌女士夫妻进行了道歉。落款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宸尊选汽车租赁服务俱乐部,并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时间为3月5日。
昌女士表示,目前她已提起诉讼,向婚车公司索赔,如果胜诉,将捐出部分赔偿款,“重办婚礼是不可能了,捐款也算是弥补下婚礼的不圆满。”
3月10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宸尊选汽车租赁服务俱乐部负责人徐某,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律师:新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针对此事,律师进行了解读。安徽省委依法治省办法治督察员、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平认为:该婚车租赁协议第三条第五项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据合同约定,新郎新娘可以主张双倍定金返还,但该赔偿显然不足以弥补新人损失。新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婚礼费用、交通费用,如果临时租车,还有新增租车费用。
罗平还认为,婚礼是人生非常重要的时刻,对新人来说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由于此事件新人精神方面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新人依然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罗平表示,本案中婚车公司认为系员工私自签订合同,试图把责任推卸给员工,是不符合法理的。该员工是正式员工,且有公章,足以能让这对新人相信他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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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1 23: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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