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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周先生问:我在单位工作快十年了,之前在工作中曾发生过一次工伤,当时鉴定为十级。最近,我又在工作时受伤了,伤情不是很严重,但是也要休养一段时间,像我这种情况还要再次申报工伤认定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所以,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仍须向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再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就医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等。
文 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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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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