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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生态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去年7月31日,唐某到大足区铁山镇的母亲坟头祭拜。在焚烧纸钱时,他不慎引燃周围植被,加之天气酷暑干燥,火势瞬间蔓延开来。
唐某及时电话通知其父亲及村干部等人前来帮助灭火,并拨打消防报警电话,但仍然造成较大损失。
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逾8.2公顷,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6.3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合计需4.7万余元。
案发后,唐某写下保证书,并按照当地政府安排,义务参加森林防火宣传巡护等。
今年3月,唐某主动购买150株楠木苗,对火烧迹地进行补植,以恢复植被。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且应对其失火行为产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发后,唐自发补植了一定数量的林木,但林地仍未能恢复原状,应当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否则应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费用。
鉴于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6万余元;对过火林地恢复原状,否则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7万余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大足法院供图
编辑:李周芳责编:石亨审核:吴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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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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