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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赖征源 曾春华
案情:2021年10月,王某因年事已高,女儿王某甲无暇照顾,将其送入宁化县某老年公寓颐养。入院时,宁化县某老年公寓与王某、王某甲签订了《入住协议书》约定:王某甲将王某送至宁化县某老年公寓处住养,并自愿承担王某在宁化县某老年公寓住养期间所需一切费用的连带清偿责任。入住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满前30日内,如无异议则有效期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直至其提出终止协议时止。每年向宁化县某老年公寓处交纳社会福利金400元,每月交伙食费和公寓费2380元等有关条款。协议生效后,王某入住宁化县某老年公寓处,公寓按照约定提供住养服务,但王某和王某甲自2023年2月1日起拖欠服务费用至今,为此,老年公寓起诉要求王某与王某甲共同支付拖欠的颐养服务费。
审理:本案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若一纸判决非但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反而会让矛盾升级。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老人女儿王某甲,以拉家常的方式,从道德伦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与王某甲同意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宁化县某老年公寓付清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各项费用合计952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宁化县某老年公寓支付2023年6月、7月两个月的各项费用共计4760元,此后每月28日前足额支付当月服务费用,不得逾期。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人子女者应尽自己所能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对父母予以照顾,让父母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拥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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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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