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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周祎欣
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嘉兴于12月1日印发了《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保障嘉兴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征收住宅房屋,须对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
目前,嘉兴市区施行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9号)已满两年。市建设局经过对市本级区域内(南湖区、秀洲区)近阶段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搬家费用的调查测算,并在广泛征求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公布。
先来看下主要内容。
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方面,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3000元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方面,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此外,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测算结果,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与《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9号)公布的标准一致,未发生变化。《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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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2 09: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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