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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记者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屠鑫鑫 王佳佳
乘客与司机因琐事发生矛盾,便抢控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控装置,乘客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控行驶客车驾驶操纵装置案,被告人李某因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3月,李某搭乘沭阳至南京客车,因认为乘坐该车将导致其无法准点搭乘南京高铁而要求下车,驾驶员要求其补票方能下车并继续行驶,双方由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数次拉扯驾驶员控制车辆变速杆的右臂,车内乘客予以劝阻。随后,李某不顾车辆处于车流较大的路段,将该车钥匙拔出,致使车辆方向盘卡死,经驾驶员采取制动措施,车辆停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驾驶员随即报警。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因其行为给客运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李某抢控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控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综合案发起因,案发后李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客运公司损失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各地发生过多起乘客拉拽、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殴打驾驶车辆司机的恶性案件,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
本案中,李某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风险一旦转化为实害结果,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入刑对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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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3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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