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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和原来的公司还有工资报酬方面的劳动争议,由于我已离开原来的公司回老家工作,因此在取证方面花了较多时间。最近,我准备提起劳动仲裁,才得知这家公司已注销关闭了。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 蒋先生
蒋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没有经过依法清算就将公司注销的,劳动者可以将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清算组人员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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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8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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