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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某日,小王带家人去游泳,将随身携带物品寄存在储物柜内,返回时,小王发现储物柜门开着,自己的手机和手表都不见了。小王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或被窃。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贴的“免责”标语有效吗?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
本案中,按照法律规定,商家贴的“免责”标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小王的责任,限制了小王的主要权利,所以该格式条款无效。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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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9 0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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