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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襄阳日报
取用水管理事关区域用水权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公众关注度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为不断改进和加强取用水管理工作,解决好广大基层和取用水户身边的“关键小事”,市水利和湖泊局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实际,从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公众咨询200问》梳理提炼出部分典型问题供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问题1:由城镇管网(自来水厂)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用水户是否应该办理取水许可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回答:不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对于由城镇管网(自来水厂)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用水户,不属于《条例》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范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进行水资源论证。但从水库、引调水工程取水的单位除外。
问题2:工业企业消防用水取用河水、农业抗旱应急打井取用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回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和农业抗旱应急取水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但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应同时满足“临时”和“应急”取水两个条件,如果作为长期备用水源使用,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问题3:采矿、开发房地产等施工基坑降水井(降排水)临时取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如何确定?
回答:需要。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施工基坑降水井临时取水,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审批机关在办理基坑排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及取水情况合理确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
问题4: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申请补打回灌井是否需要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回答:需要。对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如不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对于整改需要补打回灌井的项目,回灌井与取水井将成为一个整体的取用水系统,项目取水、用水、退水都将产生较大变化,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问题5:项目取用再生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不需要。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再生水是一种可持续利用、推进水资源循环、缓解区域用水矛盾的非常规水源,加强再生水开发利用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再生水是对常规水源的二次利用,项目仅取用再生水(不包括退水、再生水退入河道,企业再从河道取水的情形),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申领取水许可证范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更多取用水管理典型问答等将在市水利和湖泊局官网和襄阳水利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欢迎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关注和咨询。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刘一樊 徐金宝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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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5 08: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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