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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晨报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张经理针对该政策提出以下问题:
问:“我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有公共汽车客运、市内临时包车、二类汽车维修等,请问是否有相应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
答:“本次《公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您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在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适用告知承诺制。”
问:“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我们是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如果选择告知承诺办理,又应该如何承诺呢?”
答:“您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如果您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您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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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7 0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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