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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0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3〕31号)显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制度。
江苏银保监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警告,处1万元罚款。
2023年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金复〔2023〕80号),同意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人寿”)开业,并接受北京银保监局的属地监督管理;批准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261家分支机构,并准予开业。
据悉,中汇人寿注册资本332亿元,其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65.6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8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6.4亿人民币,持股比例20%。
中汇人寿表示,公司成立后将依法承接天安人寿保单负债、有效资产及全部机构网点,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天安人寿成立于2000年11月。2020年7月,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4家保险机构因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被原中国银保监会实施接管。2021年7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决定依法延长接管期限一年。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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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30 15: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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