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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未按规定报告特许经营合同情况
一餐饮管理公司受罚
近日,福州市商务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虽按规定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关备案信息的变更,但存在未按规定报告上一年度订立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二)经营资源信息。(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全文共4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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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6 10: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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