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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湖南频道
近日,湖南湘潭韶山市一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对其管理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及摩托车进行劝阻、制止或报告,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韶山市厦门大道与新颜路交叉口西北150 米的韶山市丰菊嘉苑住宅小区开展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小区1栋半地下室违规停放电动车及摩托车共17台,经现场调查了解,停在该处的电动车及摩托车车主为物业工作人员、业主及小区内商铺工作人员,长沙礼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对违法停放的电动车及摩托车进行劝阻、制止、或报告,违反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新增案由和罚则的通知(湘消〔2024〕29 号)第二条第三项中《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13-3)较轻违法情形,量罚阶次0-30%,规模划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总栋数在15栋以下(该小区共9栋),裁量区间2000≤A<2800 元,大队决定给予长沙礼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单位负责人已认识到此次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表示今后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周芊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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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08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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