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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江苏法院审理的高某梅行贿案入选典型案例,该案全额追缴被告人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高某梅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好处费。后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某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高某梅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某城投公司16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经审计,高某梅从某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净利润为1.02亿余元。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依法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梅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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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9 08: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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