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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长期非法占用林地和草地的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罚款金额312156元,并责令其限期恢复被破坏的植被。
经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查明,新村矿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至2023年底期间,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隆化县韩麻营镇小乌苏沟村二道沟阴阳坡区域堆渣。非法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0.52公顷(7.8亩):经专业鉴定,恢复该区域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04052元。非法占用其他草地0.984公顷(14.76亩):经鉴定,该地块近三年平均总产值为1107元。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获取了详实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调查意见书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确证了其违法事实。
新村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占用林地需经审核批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非法占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原则,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最终适用处罚标准更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参照《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的“严重”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新村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前,恢复被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恢复被占用草地的草原植被。按恢复林地植被和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4052元的三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壹佰伍拾陆元整(¥312156.00元),处罚时间2025年6月24日。
处罚决定书要求新村矿业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隆化支行)。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由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组建的合营公司,两个股东股比各占50%,注册资本壹亿元,法定代表人赵志峰。公司位于承德市隆化县南部20公里处,紧邻S256承围支线公路,距“承隆铁路线”韩麻营站12公里。是集含磷钛低品位铁矿石开采、铁磷钛精粉及建筑砂加工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冶金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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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6-25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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