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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昆明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吴洁报道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明确2项不予处罚事项和1项从轻处罚事项,于今年5月8日起实施。
《减免责清单》重点聚焦直接面向经营主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资产评估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旨在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有效促进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推进云南省财政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
《减免责清单》分为《云南省财政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云南省财政厅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处罚事项名称、设定法律依据、实施层级、适用情形及不予或从轻处罚依据等内容做出规定。
不予处罚事项2项。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罚事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或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罚事项,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适用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1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事项,符合“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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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5 07: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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