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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在现代社会中,男性与女性的结婚年龄有所限制,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而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婚姻风俗习惯以及家庭方面的具体状况,男性的结婚年龄可降低至二十周岁,女性则可降低至十八周岁。
可是,我们常常能在古典小说或者古籍史料里发现,在古代,十三四岁的女孩就会出嫁了。特别是那些达官贵人家里的女孩,由于牵涉到诸多政治或者经济方面的利益关系,她们的婚事通常很早就被确定下来了。
就连所谓的“扬州瘦马”亦是如此,人贩子诱拐年幼女童,抑或从穷苦人家的父母那里买来小女孩,对她们加以调教与培育,待她们长到十三四岁的时候,便会被卖给富商巨贾做小妾,或者被包养于外宅。倘若女孩子到了20岁仍未能售出,那十有八九会被卖到青楼之中。
那古代的女子为何年纪如此之小便要成婚呢?
首先,国家的统治者会在政策方面对早婚早育进行鼓励,甚至采取强制手段。在古代,家族中人口的增加是衡量这个家族能否长久繁荣昌盛的关键因素,人口意味着财富。一个国家的人口数量大幅增长,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是有利的,还能够产生更多的税收,因此统治者都极为重视人口的增长。
在五代十国之际,幽云十六州一度被辽国所占。自宋太祖赵匡胤起,北宋便始终致力于收复幽云十六州。直至北宋末年宋徽宗赵佶在位时,北宋才最终与金国联手将辽国灭掉。
依照先前的盟约,金国理当将幽云十六州归还给北宋,金国也确实履行了约定予以归还,可是北宋接手的不过是一座座空城罢了,只因金国事先已强行掳走了幽云十六州的全部人口。金国人哪怕舍弃幽云十六州的土地,也要把该地区的人口带走,由此可见,在古代统治者的观念里,人口数量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有时甚至超越了土地的重要性。
再者,在古代,天下局势总是分了又合、合了又分。一个王朝存续的时长,长的能达二三百年,短的仅有几十年。于是,每隔一定时期,便会有大规模的战争爆发,百姓的生活也随之陷入动荡不安的境地。战争会使人口数量大幅减少,所以在一个王朝建立之初,统治者都会开展战后重建工作,确保人民生活安稳,施行休养生息之策,而大力增加人口便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当人口数量得以保障,有充足的劳动力能够参与各类社会事务工作的时候,国家的经济才可以实现平稳且快速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对增强国防力量也是有益的,能够维护国家的安全。所以,只有尽可能多地生育人口,国家才能够良好地运转并且保持长治久安。
那么要怎样才能迅速且有效地增加人口呢?答案是提倡早婚早育。在中国古代,有部分朝代甚至把早婚早育列为基本国策中的一项,吏部会把所管辖区域内户籍人口的增长幅度当作评判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标准,一个地区人口数量的增长直接关联着官员的政治前程,通过这种方式促使他们推行早婚早育政策。
西周之时,礼制有这样的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岁便“冠而列丈夫”,此即把头发统统盘至头顶挽成发髻,再戴上用以保护发髻的名为“冠”的小帽子,这就意味着成年了。女子到了十五岁则“及笄”,也就是把头发梳成垂于脑后的发髻,这就算是成年了。男女若未达成年的年龄是不可以成婚的。
然而,及至春秋战国之时,齐国之君齐桓公接纳名相管仲的提议,激励百姓早成婚、早生育,还把这确立为基本国策。在齐国疆域内,早婚早育者能够获取国家的奖赏,生育子女数量越多,所获奖赏也就越丰厚。齐国百姓全然无需担忧孩子过多而无力承担经济开销,毕竟政府会负担大部分养育孩子的费用,从而使为人父母者没有了后顾之忧。
除了生育会得到奖励以及政府给予补贴之外,管仲还专门给未婚人士设立了一个罪名,强力推行“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理念。
在齐国的律法里,女子17岁、男子20岁被设定为结婚年龄的上限。要是有人超过了这个年龄却依旧未婚,官府就会追究他们父母的责任。这些单身男女的父母会被官府以“不教”的罪名论处,要么被处以罚款,要么被罚去服徭役,要么被打板子。
于是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许多父母都会尽早让子女成婚,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的时候就开始有人说媒找夫家了,最迟也会在十五六岁的时候出嫁,不然父母就触犯法律了。
在这种提倡早婚早育的强力政策之下,齐国的人口迅速增长。齐桓公治理下的齐国得以成为春秋五霸中的首位,这一成果与早婚早育这一基本国策有着极大的关联。因而自春秋战国之后,各个朝代也都常常倡导早婚早育。
秦末之时,各处起义此起彼伏,秦灭亡后楚汉相争又起。长时间的战乱使得人口数量急剧减少,于是在汉朝时,繁衍人口成了汉高祖刘邦的关键目标。刘邦为了激励民众早婚早育,甚至推出了优惠幅度更大的税收政策。
男女只要是在20岁之前完成结婚登记的,在备案之后就能够减免若干年的税赋,而且结婚的年龄越是早,减免的税赋就越多。对于老百姓而言,古代的赋税是相当沉重的负担,早结婚早生育就可免税,这是极具吸引力的。
到了刘邦之子汉文帝刘恒在位之时,早婚早育的奖励以及晚婚晚育的处罚规定变得更加明确了。刘恒将女子的结婚年龄降至15岁,并且规定,凡是女孩年满15岁还未成婚的,其父母就要遭受罚款,倘若超过30岁依旧未婚,那么其父母所受的罚款将会直接增加五倍。
为何要对父母予以处罚呢?在古代的宗法制度里,子女的婚姻大事得由父母家长来决定,要凭借媒人的从中牵线搭桥才得以完成,不然的话就属于“私奔”,这是违背礼仪与律法的,宗族和社会都不会认可这样的婚姻。为了免受巨额罚金,多数女孩的家长都会在孩子年幼之时就订好娃娃亲,随后在十三四岁时便将女儿嫁出。
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朝的末代君主陈后主,他的贵妃张丽华,年仅十岁就进入了皇宫。当陈后主处理朝政事务时,居然把张贵妃抱坐在自己的腿上,这显然是一种玩养成的行为啊。据史料所记,张贵妃在17岁时就已经生育了四个孩子。她自己那时还只是个孩子呢。
在唐宋时期,早婚早育的政策变得更为严苛,女子在12岁至14岁出现月事初潮时,便被认定具备结婚生育的条件了。
于是在唐宋时期便有这样的规定,只要女子达到13岁还尚未成婚的,官府就有权力施行强制措施,先是惩处女子的双亲,之后再把女子强行许配给当地尚未婚配的男青年。这确实有些不妥当,尽管这样做消除了光棍可能带来的社会治安隐患,却全然违背了自主选择婚配的意愿。
在明清时期,婚育政策变得开明了许多。明太祖朱元璋不再对“单身者”的父母进行惩处,同时也废除了官府针对适龄未婚女性指定配偶的强制手段。
并且,《大明律》仅仅对男女的适婚年龄有所规定,女子年满14岁、男子年满16岁就能够自行嫁娶。从现代的视角去看,这个年龄固然偏小,然而官府并没有强制男女非得在这个年龄成婚,所以相较于之前数个朝代那严苛的婚育政策,《大明律》可以说是相当人性化了。
清朝时期,满清入主中原之后,诸多大政方针均参照了明朝,《大清律例》大体上承继了《大明律》,清朝还把男女适宜成婚的年龄分别设定为14岁与16岁。然而,《大清律例》相较于《大明律》多出了一项有关童养媳的保护法令,该法令规定富裕人家只要订立好契约就能够购买童养媳,不过在把年幼女童买到家里之后,一定要等到她满14岁之后才能够成婚圆房。
清朝的婚育制度持续存在直至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现代意义上的科学适婚年龄才逐步形成。所以,自春秋战国起直至清朝覆灭,在中国古代,从国家的角度而言,一直是提倡早婚早育的,而这便是古代女子十三四岁就早早成婚的关键因素。
再者,除了国家律法的强制规定以外,古代人平均寿命较短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公元前,古人平均寿命仅有18-22岁,即便到了离现代较近的清朝时期,中国人的平均寿命也才40岁左右。
当然,这主要是由于新生儿存活率低以及战乱频仍致使非正常死亡率偏高,并且医疗技术落后,生存条件也很恶劣,所以总体而言古人的寿命是比较短的。
古人寿命相对较短,所以在心理上会比现代人早熟,不过身体发育却因营养不良而滞后。这便是古代女孩十三四岁就成婚,可通常到十六七岁以后才生育,而且新生儿存活率不高的缘由。
就拿清朝的康熙皇帝来说,他在12岁的时候举行了大婚,其原配孝诚仁皇后赫舍里氏当时同样是12岁的年纪。不过,一直到成婚4年之后,也就是赫舍里氏16岁的时候,才给康熙诞下儿子承祜,而这个孩子仅仅2岁就夭折了。
和康熙年纪相近的妃嫔,除了皇后赫舍里氏之外,荣妃马佳氏、惠妃纳兰氏后来也为康熙诞育了诸多儿子,不过毫无例外地,这些儿子都是刚出生不久便夭折了,这是由于父母年纪尚幼,就如同小鸟还未长大,鸟巢也不够坚实。直至康熙19岁的时候,他的惠妃纳兰氏才生育了长子胤禔,胤禔最终顺利长大成人,这和康熙与纳兰氏当时身体已经发育成熟有着密切的关系。
康熙一生育有55个子女,在这么多子女里,最终长至成年的仅有28人,新生儿的死亡率近乎达到了一半。雍正总共有着14个子女,可最终长大成人的仅有4个儿子,他的4个女儿都夭折了。轮到乾隆的时候情况稍微好些,乾隆一生有27个子女,最终长大成人的有15个,夭折率相对来说比较低。
皇室在当时拥有着全国最优等的医疗资源,却依然无法防止孩子夭折,如此一来,普通百姓早婚后生育的孩子,其夭折率自然就更高了。
然而,古人一贯秉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理念。在新生儿死亡率偏高,并且那时人们的寿命普遍较短的情形下,就需要尽早成婚。早成婚便能够早生育子女,在育龄期间尽可能多生育子女。如此一来,从概率的角度看,即便有一部分孩子夭折了,也仍然会有一些孩子留存下来,继续肩负起传宗接代的重大使命。
在古人平均寿命较短之时,唯有最大程度地挖掘女性的生殖潜力才行,就像人们所说的“不怕生育子女的时间晚,就怕寿命不长”。于是,古代女子十三四岁就出嫁成了普遍的情形,要是女子过了20岁还未出嫁,那便是十足的老姑娘了,宗族不但会出来干涉,还会被左邻右舍议论纷纷。
与古代针对单身的惩罚相比,现代人可谓非常幸福,不存在单身方面的罪名了。但不管怎样,国家、社会以及父母都需要尊重个人对于婚姻的自主权利,强硬地设定结婚年龄、分配结婚对象这种做法是违背人性的,必须坚决对逼婚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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