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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柯蕾)孩子开销大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能增加吗?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2年前,小蓉(化名)5岁时,母亲吴女士和父亲郭先生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蓉跟随吴女士生活。郭先生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其他费用,由双方凭据各分担一半。随着小蓉长大求学,开销越来越大。但郭先生一直未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小蓉在2023年将父亲郭先生起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201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6.35万元,另支付教育费2.2万元,并增加生活费至每月1500元。
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蓉诉请的6.35万元抚养费合法,予以支持;诉请的教育费2.2万元,其中2万元的费用凭据真实有效,予以支持,由郭先生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分担一半。根据小蓉生活就学,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郭先生支付小蓉抚养费6.35万元,教育费1万元,并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小蓉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表示,父母离婚后,双方对孩子依旧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案中,虽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对小蓉的抚养权、抚养费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不妨碍小蓉主张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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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4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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