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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0月24日消息(记者 蒙健)10月24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获悉,该局辖区内4家店因销售未设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分别被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据介绍,9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康路的海口秀英展望日杂店涉嫌销售未设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1台。该家用燃气灶的品牌名称为湘美凌;执行标准为:GB16410-2020。该台未设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进货价为38元/台,销售价50元/台。
执法人员对燃气具销售商家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海口秀英芳芳陶瓷器具店、海口秀英二姐杂货店检查时发现,两家店涉嫌销售未设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3台。
9月21日,执法人员又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秀英区长流镇长康路31号的海口秀英隆昌杂货店涉嫌销售未设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1台。该家用燃气灶上标示的规格型号为B102;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货值金额为55元。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的信息和资质证明。
执法人员调查获悉,上述4家店所销售的未设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均是从一名开外地货车的推销员处购进,均无法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的信息和资质证明。现场所发现的5台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均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标准。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认定,海口秀英展望日杂店、海口秀英芳芳陶瓷器具店、海口秀英二姐杂货店、海口秀英隆昌杂货店销售未设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海口秀英二姐杂货店被处罚款220元;海口秀英展望日杂店被处罚款110元;海口秀英芳芳陶瓷器具店被罚款264元;海口秀英隆昌杂货店被罚款121元,并没收未设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5台。
执法人员对燃气具销售商家进行检查。
据统计,截至10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此次专项检查共排查及检查燃气设备销售经营主体189家次,共立案查处5家销售无熄火装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商家,没收无熄火装置燃气灶11台。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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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4 2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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