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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唐山曹妃甸法院灵活运用保全措施
两天帮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
河北法制报讯(王欢)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灵活运用保全措施,仅用两天时间便帮助被告解决了4500万元的融资困境,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
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曹妃甸法院审查后,依法查封了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所有的某处房产及对应土地。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因此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对被查封房产及土地享有抵押权。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某银行的这笔贷款逾期,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向某银行提请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某银行在与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协商后,原则上同意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办理该业务,遂同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分别向法院提出协助办理申请。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明确提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借新还旧”贷款业务必须在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下进行。办案人员考虑,这就涉及在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解除被查封房产及土地上的原抵押登记,同时为其设定新的抵押登记,如何实施这项工作,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而某环保科技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如何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在法律框架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呢?承办法官一方面组织合议庭成员讨论申请事项的可行性及实施方案,一方面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协调。最终,在确定申请事项系某水泥制品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某银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在收到三份申请书的第二天,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仅用两天时间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4500万元的融资困境。
该案是曹妃甸法院贯彻落实“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的一个缩影。在涉及中小微企业案件办理过程中,曹妃甸法院紧紧围绕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目标,坚持依法保全、灵活保全、法益衡平、协同高效的工作理念,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开辟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在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案件中,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努力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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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6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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