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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0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六期)。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六期)
怀远县包集爱购超市店销售的绿豆芽、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5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计划,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怀远县包集爱购超市店销售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6-BA)等4项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请求。
2022年11月15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计划,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怀远县包集爱购超市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请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6.5元。 [怀市监处罚〔2023〕2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销售产品指标不合格产品,为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造成。经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该经营者已进行整改,在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资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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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0 1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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