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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宁明讯 “现在开庭!”1月28日,年味尤浓,宁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敲响了新春开年“第一槌”,拉开了春节后审判工作的序幕。
此次庭审,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林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551线由宁明县那堪街方向往在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宁明县那堪镇那钱村六韦屯路段时,与同向由被害人梁某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海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海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合并胸腹部损伤而死亡;梁某林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7.97mg/100ml。经认定,梁某林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海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梁某林赔偿被害人家属24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梁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量刑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名称及起诉意见、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整个庭审庄重严谨,井然有序,规范流畅。最后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判决,梁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3年。
(黄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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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3 1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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