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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川渝消委会公布一批2023年度消费维权优秀案例。其中,消费者赵先生花1元钱购买到过期辣条,获赔800元。
2023年2月6日,消费者赵先生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五粮特曲专卖店购买了16元的商品。
购买商品后,赵先生却发现其中一包价值1元钱的辣条已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日,保质期150天。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被拒,协商无果后投诉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消委分会。
经调查,赵先生反映情况属实,遂组织双方来到古南消委分会进行当面调解。最终,赵先生和经营者就此事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1元货款并赔偿消费者800元,解决本次争议纠纷。
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上述条款,赵先生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上游新闻记者严薇
编辑:陈璐责编:廖异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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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4 1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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