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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丽江日报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停车和 无牌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玉政通〔2023〕3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车辆通行及停放管理,创造整洁、有序、顺畅的城市道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城区违法停车和无牌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所有停放的车辆,必须在划线的停车泊位内依次、有序、顺向停放。本通告所称停车泊位,包括主次干道路两侧、人行便道及其他公共部位施划的车辆停放区域。
二、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不得停放车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设置、拆除、占用停车泊位。
四、严禁在消防通道、公交车站点、交叉路口周边及其他重点管理区域停放车辆。
五、临时停车的驾驶人应待乘车人上下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拒绝驶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车辆种类包括机动车、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老年代步休闲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七、电动车未经注册登记、未悬挂号牌的,一律禁止上路行驶。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如有违反,按照《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玉政通〔2021〕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全天巡逻查处,一旦发现违停车辆,将采取现场处罚、责令驶离、拖移车辆等措施,并通过媒体平台曝光违停行为。对阻挠、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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