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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亿次点击量带来的规则之治
——槐荫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涉电影票退改签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电影票不能退改属霸王条款”“电影票不退不改被判违法是个风向标”“电影票不能退改签合理吗”……
2022年6月,槐荫区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普法案例——《网购电影票不能退改签?槐荫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一经发布,关于电影票不能退改签的话题登上各大网络平台热门榜单首位,超过1亿点击量,引发《人民法院报》《光明日报》《法治日报》、央视财经等各大权威媒体对该话题关注报道。央视电影频道还发起网友投票,绝大部分网友认为电影票不能退改签不合理,这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一则小案例为何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度?一亿点击量的背后,又对推动行业整治整改、不断完善电影市场的规则之治产生哪些积极的社会效果?这一切,还得从槐荫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因电影票退改签引发的行政案件说起。
线上购票不退不改引发纠纷
王先生通过网络平台订购某电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之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因售票平台上没有设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马联系平台客服要求改签,却被告知要与电影城联系。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气愤的王先生将此情况投诉到某区市场监管部门。
某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发现,电影城通过与第三方网络售购票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平台上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只能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格式合同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平台上购买该公司电影票。观众投诉要求退改签事件近期已发生多起,电影城均未予退票,且坚持不退不改的意见。
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平台涉及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6000元。电影城提出行政复议后,当地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电影城认为,购票网页所显示的内容为第三方网络售票渠道编辑,与其无关,上述行政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区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公正裁判明确导向
槐荫区法院审理查明,电影城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影票包销协议约定,电影城授权网络平台销售电影票并代为收取售票收入,在平台销售的电影票不允许退改签,并对期间产生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认定电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而电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对象正确。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本案中,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网络平台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法院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电影城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指引完善规则
槐荫区法院认为,该起纠纷虽小,但却具有典型性。对于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市场主体自觉诚信经营、以规则之治引导和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
槐荫区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典型案例,一经发布,被全国各级媒体转发报道,3次被《人民法院报》刊发转发,2次登上人民日报客户端首页,点击量超1亿,被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关注并专门报道,起到积极的法治宣传效果。
更重要的是,此案引起中国消费者报、江苏省消保委、合肥市消保委等有关部门重视,对相关行业发出“制定退改细则”的建议,并指出可以参照火车票、机票等退票规则,根据“电影票退改签”时间的早晚,以及对再次销售影响的大小,采取差异化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
目前,我国尚无电影票“退改签”的具体规则,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曾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规定各方制定“退改签”规则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但行业协会发布的通知仅具有指导意义而无法律强制力,缺少实施细则。槐荫区法院通过发布该典型案例,明确影院“不退不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在规则缺失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和指引作用,有力遏制了相关违法行为,引起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推动对行业细则的修订整改,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了司法力量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以规则之治引导和保障电影行业健康繁荣发展。
将案例变成法治公开课
日常生活中,由于电影票涉及的金额不大,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考虑到与几十块钱的电影票相比,投诉维权成本高、时间长等原因,大多数选择默默接受。这就使得很多影院将电影票选择售出后默认“不退不改”,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法治体现规则之治,法律是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行为准则,是人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影院“不退不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给广大消费者上了一堂开放的法治公开课,明确了电影票退改的权责边界,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等地位,起到了风向标引领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本报记者侯月通讯员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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