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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泉州网
泉州网2月9日讯(记者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汽车经销商出售汽车时,竟然私自拆卸车内装置,以次充好,导致消费者买到的新车与登记证书存在参数差异。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该汽车公司应当支付消费者谢某三倍惩罚性赔偿款2161890元。
案情概述 买新车遇以次充好 诉请赔偿三倍购车款
据悉,谢某与某汽车公司于2017年订立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谢某向该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谢某共支付购车款720630元。之后,某汽车公司交付了车辆,但谢某发现,该公司交付的车辆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记载的车辆参数有异,存在车轮毂尺寸不一致,以及重要部件缺失等以次充好情形,存在改装的欺诈行为,并导致此后谢某无法办理年检。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汽车公司赔偿三倍购车款。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标注商品的信息。该汽车公司具备全面获知本案中所销售汽车的配置参数的能力,也应当全面获知该数据,但其向谢某隐瞒该车的配置参数,改装轮毂尺寸、拆卸重要装置后交付给谢某,属于以次充好。谢某作为消费者,其在未获得车辆一致性证明、车辆登记证的情况下,无从知晓购买车辆的详细配置参数,若知晓其购买的车辆被拆卸、改装,显然会影响谢某接受本案车辆的意愿,谢某主张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汽车公司向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谢某提供的车辆交接单上的记载显示,本案车辆的车身价为720630元,且该交接单上标注“该车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因此,汽车公司应当支付谢某三倍惩罚性赔偿款2161890元。此判决已于近期生效。
法官提醒,汽车作为大宗交易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消费者购置汽车要花费一笔不小的开销。同时,汽车作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行驶在道路上要求具有一定的安全标准,车辆本身若被改装、拆卸、以次充好,将产生安全隐患,对司机、乘客或第三者都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危害。因此,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
法条链接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要对消费者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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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9 13: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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