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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赵某入职当地一家网约车公司从事驾驶员的工作,双方签订用车协议,约定公司提供车辆给赵某,在公司的网约车平台上接单,从事网约车业务。
当事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一个多月后,公司发现,赵某驾驶了一万多公里,但平台中接送客里程数仅为两千多公里,认定赵某接了其他平台的订单,于是诉至锡山法院,要求赵某承担相应损失。
赵某称公司的网约车平台订单少,公司允许其承接其他平台订单,且两订单之间、上下班途中、充电途中都存在合理的空跑里程,不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利用公司的车辆在其他平台接单,且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同意其承接其他平台业务,因此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和职业道德,且该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因此赵某应当向公司进行赔偿。
双方在用车协议中并未约定赔偿标准,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法院根据其他同类型司机的空跑数据情况,酌定合理空跑里程数占接送客里程数的比例为20%,扣除合理空跑里程后赵某应赔偿公司损失三千多元。
相关协议
案件承办法官说法称,诚实信用、爱岗敬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赵某利用公司的车辆从事其他平台业务让自身获利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使得公司遭受了损失,这种行为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应该被禁止的,其在主观上存在造成损害的故意。
根据网约车公司的后台数据,通过平台产生的里程数与实际驾驶的里程数存在很大差距,虽然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空跑情形,但通过与其他司机的空跑数据对比,赵某的差距过大,明显不合理,应当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表示,在类似案件中,大体采取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双方可就违约行为、赔偿进行约定。在双方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酌定认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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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3 2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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