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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本报讯 因房屋老化等原因,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不容忽视。3月14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窗户掉落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某日,陈某将车子停放在路边,楼上住户李某家中窗户脱落,掉落的窗户造成陈某车辆前挡风玻璃、发动机盖等多处损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陈某当即报警处理,双方协商未果后,陈某自行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后,双方就车辆受损造成的损害赔偿发生纠纷,陈某于是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交通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费用,合计1.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承认知晓窗户老化磨损严重,但没有预见窗户掉落及其后果,所以未对窗户进行维修或更换,以致开窗时造成窗户整体脱落并砸中陈某车辆。李某以陈某的车辆未停放在划定车位内为由拒绝赔偿,但其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未能举证证明窗户掉落其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陈某车辆未停放在划定车位内,亦存在一定过错。
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损失1.2万元,陈某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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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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