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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抽样编号为GC22340000341734122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海之佳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1.66,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GC22340000341734122。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该局于2022年11月04日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并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复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2)皖检SH字第08121号,干燥裙带菜(非即食)到样日期2022年11月07日,检验日期2022年11月08日-200年11月09日,样品数量五袋。签发日期2022年11月17日,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2762-2017标准检验不合格,复检与初检结果一致。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数量较少,货值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进行销毁,并退还销售金额,且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减轻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015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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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9 1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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