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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王 琨 吴 浈
案情:2022年3月的一天,郑某在家中吃午饭喝了酒,饭后骑着二轮摩托车到村里活动中心。回家途中,一村民家中的狗追着郑某一路喊叫,郑某抄起路边竹棍打狗。主人听到爱犬喊叫,冲出来朝郑某就是一拳,郑某不敢反抗。到家后,郑某越想越气,骑车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发现郑某一身酒味,将其带到乡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28mg/100ml。
审理:本案经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郑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郑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酒后驾车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极大危害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因酒后驾车被判处刑罚的,可能失去工作、前途,失去人身自由,蒙受经济损失。喝酒要坐车,可以请亲人朋友接送,也可使用代驾服务,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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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4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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