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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李金洪)陆川一男子路过兄弟家门口时,被突然冲出来的狗意外咬伤,狗的主人要不要担责呢?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清湖法庭审理了这起因狗咬人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何某琴、被告何某标是兄弟关系。2022年4月23日11时,何某琴从家里出发前往农田干活,路过被告家门口时,一条大狗窜出来咬伤了他的左脚。当天,何某琴去清湖卫生院打了狂犬疫苗,费用2358元,何某琴找到何某标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时,何某标当场拒绝。“是你进到我家里面打我的狗才被咬的,我一分钱也不会赔!”何某标对何某琴说道。随后何某标还报警称何某琴故意敲诈他的钱财。事后经过清湖派出所、清湖镇旺山村委会多次调解,何某标依然不肯支付治疗费用。2022年6月2日,何某琴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何某标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依据查明的事实,何某琴路过何某标家门口时无故被咬,不存在进门打狗的行为,何某标作为狗的饲养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标支付医疗费2358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共3158元给何某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的控制、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可对犬类或带有攻击性的动物进行安全评估,栓在固定的装置上以限制其活动范围,并设置警示标志;对散养的动物及时安置安全嘴套;给动物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而作为受害人一方,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若发现动物周围有警示标志要及时远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注意固定或收集证据,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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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0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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