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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表哥去年入职一家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包裹的分装、包装、配货等工作,但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此外也约定了对工作内容、劳务报酬。请问,我表哥和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读者 薛小姐
薛小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
首先,快递公司和你表哥都符合劳动主体资格要件;其次,《劳务用工协议》中约定你表哥提供劳务工作的时间为8小时,劳务内容为快递包裹的分装、包装、配货等工作,并约定了劳务报酬,该协议虽名为“劳务协议”,实际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在实际履行中,你表哥每月从快递公司领取相对固定的薪酬,公司决定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你表哥需要服从公司的用工指挥。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关系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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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5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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