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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随州日报为进一步加强随州市主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二、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五、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六、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视情节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共同防范和监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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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3 1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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