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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吴安娜
如今,有的人在婚后会选择跟随配偶在“自家”的公司工作,感情好时就是不分彼此的夫妻店,当夫妻感情破裂后,此类模糊且不规范的管理用工方式极易引发纠纷。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04年3月,郑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两人均在男方父母注册成立的公司工作,郑女士负责财务等内勤管理,丈夫负责合同签订等对外事务。自2018年下半年起,郑女士与丈夫感情产生隔阂,夫妻关系不睦。之后,男方家长责令郑女士移交了公司的会计资料,郑女士再未到公司参与事务处理。郑女士认为,公司此举等同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便将丈夫家开设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并未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郑女士系作为家庭成员而参与家庭经营的公司的相关工作,在2018年之前一直掌握着被告公司的资金,对公司资金的支配权由其自己完成,公司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郑女士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公司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虽自2004年以后在被告公司参与相关工作,但就其工作情况和工作内容来看,其与配偶共同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自主决定,工作时间长达十几年却从未领取任何工资报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资金直接从公司支取,家庭收支、个人收支与被告公司财产并无严格区分,因此其并非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工作,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存在以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事实,故诉请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相应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社会保险损失、住房公积金损失以及2018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期间的工资等请求,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郑女士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执行劳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本案中,郑女士没有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在公司工作,与公司约定劳动时间、工资以及各项权利义务,其不是以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亦无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公司与郑女士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存在财产和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因此,郑女士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是基于家庭中的身份帮助管理公司,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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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9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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