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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 | 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11-08 10:15:00 来源:中国网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5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大队执法人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1415号),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_之规定,给予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案件评析】

检查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通过核实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适用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随后对该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立案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先后对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某、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的店长鲁某进行了询问,结合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现场拍摄的营业照片、电脑收银记录照片、结账票据照片和该公司于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营业的照片,多方证据一致证实了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事实。

但该案件存在一个争议,该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某在询问笔录陈述事实时强调该公司不在经营,只是在进行内部调试。结合执法人员在检查当天现发现该公司场所内有人员在打桌球,同时吧台处有电脑开台、结账记录、票据打印机上有消费的结账票据,执法人员对此当场进行拍照提取,固定证据证明该单位处在营业状态中。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租赁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1100平方米不属于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营业,依法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12日,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拟对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不提出要求听证。2022年10月25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经开消行罚决字〔2022〕第0091号),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0月28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对该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营业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已自行停业并缴纳了罚款。2023年11月8日,某体育文化(嘉兴)有限公司向本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案件于2022年12月15日结案。

【指导意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救援机构按职权应当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谨细致,合法公正,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肖青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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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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