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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讯(记者朱静通讯员宁宫新王思超)5月23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警方依法对5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023年4月2日8时许,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兵招募的无操作资质人员李某山,在建邺区某家居广场进行切割作业期间,切割焊渣溅落墙体架空层引发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6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袁某兵、李某山给予行政拘留10日和5日的处罚。
2024年4月20日8时许,建邺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民警在检查辖区应天大街某钢材经营店时,发现工人赵某峰无电焊作业证,在店内违规电焊作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赵某峰,给予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2024年5月8日17时许,雨花台公安分局雨花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宁南汽配城工人钱某新无电焊作业证,在一商铺内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钱某新,给予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2024年5月9日15时许,鼓楼公安分局幕府山派出所民警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小区施工工地焊接工人曾某远无电焊作业证,在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曾某远,给予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动火范围内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焊割;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安全等的都不准焊割。”警方同时提醒,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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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4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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