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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成都日报
近日,成都市医保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通知》拟对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进行调整,涉及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拟调整后多项补助和支付标准均有所提高。
拟优化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产前检查费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分娩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为:单胎分娩5000元,有医学指征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单胎分娩最高可获得6000元补助,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按《通知》规定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标准同步调整。
拟优化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产前检查费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分娩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生育医疗费 单胎分娩3000元,有医学指征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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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6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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