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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李聃柰)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盛某见财起意,趁着他人不注意,“顺手牵羊”将他人手机盗走,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1月,盛某在惠水县涟江街道钻石城附近闲逛时,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地上休息,背后放着一部手机,在观察四周无人后,盛某走到男子背后,将手机放在兜里盗走逃离现场。被害人杜某休息好转身找手机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翼而飞,在附近寻找一圈无果后遂报警,经鉴定,杜某被盗手机价值25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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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1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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