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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邢台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敏通讯员张健)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市医保局联合制定七项措施,加快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规范化发展。
在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要求上,取消了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限制,做到经营和仓库面积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不单独设置库房的,可与具备仓储物流管理系统(WMS)的药品批发企业签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数量在20家以下的,可不设置冷库、冷藏车和保温箱。在物流配送方面,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此外,连锁企业与受委托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流必须互联互通,药品实现可追溯。符合医保定点纳入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自愿提出申请,医保部门按照规定纳入。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数量较少、居民购药不方便的区域布局发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的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设置“自助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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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4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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