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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用其他名字登记结婚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本报兴业讯 婚姻登记有瑕疵,会影响结婚登记效力吗?一般来说,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在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如登记后夫妻实际共同生活,且无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况,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覃盛某与阿兰于199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之后覃盛某用覃承某的名字与阿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因家庭经济问题渐生嫌隙,感情逐渐淡薄。阿兰在1999年10月外出务工离开覃家,未再回来生活,也未与家里联系,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20余年,覃盛某遂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覃盛某提交的户籍所在地村委出具的《证明》载明,覃盛某与前述“覃承某”系属同一人。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显示,覃盛某与阿兰系夫妻关系。覃盛某与阿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出具的两份《证明》提及,阿兰与覃盛某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阿兰于1999年后长期外出无法联系。
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尽管原告覃盛某所提供结婚证上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相关信息不完全一致,但本案中,覃盛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村委、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能够反映其与阿兰确实在领取结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和申报户口等,这些证据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已形成证据链,由此可见双方缔结的婚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登记瑕疵不足以影响双方的婚姻效力。
因此,覃盛某与阿兰于1994年1月24日确立婚姻关系。双方因家庭矛盾不和,又分居生活长达20余年,这期间亦不来往联系,进一步加深双方的隔阂,动摇了稳定的婚姻基础,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判决覃盛某与阿兰离婚。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如下: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提交伪造的资料;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时,如果不是禁止结婚情形的,仅欠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如果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如果是禁止结婚情形的瑕疵,该婚姻无效。
(徐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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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9 0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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