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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邢台日报
王某峰与王某波、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王某波、宋某从某公司承包了一建筑项目的劳务施工后,又将其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劳务转包给王某峰,约定“每平方米28元,每四千平方米为结算点,结算90%,全部完工后全部结算完”。2020年底,王某波支付给王某峰50000元。2021年5月,宋某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向王某峰出具证明条,内容为“某号楼全部外墙保温11360平方米,每平方米28元,合计为318080元,已支50000元,余款268080元”。因未收到余款,王某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波、宋某给付工程款26808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波、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补偿原告王某峰劳务折价268080元;驳回原告王某峰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波、宋某将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王某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无效。虽然三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但是王某峰完工后,宋某、王某峰按照王某波与王某峰约定的计算方法,核对了工程量及工程款,故该核算结果应视为全体合伙人对工程量的确认,并且该核算结果并不因为转包合同无效而无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王某波、宋某将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王某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王某峰已对工程建设投入劳务,而劳务在建设工程中无法返还,故王某波、宋某应对王某峰的劳务付出进行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签订的结算协议一般亦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结算协议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与清理,则可以认定为有效。
(乔鹏、路遥、孙建伟)
本栏目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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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6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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