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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实习生 韵淑君 通讯员 刘爱龙
男子为多赚点钱,组织他人在运输废旧钢材过程中,私自将车改装窃废钢材……近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不服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0多岁的郝某一直在外奔波,总想着多赚点钱。2019年,他在海西州格尔木市找到了一份相对体面的工作——在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任技术负责人。但是郝某并不满足现状,他总想找到一个快速致富的办法。
2019年8月,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某股份有限公司锡铁山分公司签订了废旧衬板、废旧井下钢轨及废旧钢材收购协议。这本是一项正常工作,但作为技术负责人的郝某,却看到了发财的门道。
签订协议后,郝某便在大柴旦行委柴旦镇租用了一个老院子作为存放废铁的场地。随后,郝某联系到赵某(已判决)、郑某(已判决),雇佣他们拉运废旧钢材。在拉运中,郝某组织赵某、郑某将车辆进行改装增加水箱,采取空车向水箱注水增加车辆自重,装载后再排放水箱存水减轻车载重量的手段,多次盗窃废旧钢材。从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9月3日,赵某、郑某共拉运废铁52车,事后被3人分别出售。
东窗事发后,大柴旦行委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犯罪嫌疑人郝某刑事拘留。今年6月,大柴旦矿区法院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该案。
大柴旦矿区法院审理认为,郝某组织赵某、郑某在运输废旧钢材过程中,通过将车辆进行改装增加水箱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最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大柴旦矿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随后,被告人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西州中院提出上诉。
今年9月16日,海西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经查,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郝某雇佣赵某、郑某拉运废旧钢铁过程中实施盗窃,事实清楚。上诉人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上诉人郝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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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4 02: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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