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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男子去世后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女儿与父亲的第二任妻子打起了官司。因认为父亲留下的遗嘱第一页上缺少父亲及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该遗嘱无效。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综合案情多方分析订立遗嘱过程及录像佐证的情况下,确认这份打印遗嘱为死者生前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蒋某与许某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小许(化名),后来两人离婚,小莉跟随母亲许某共同生活。蒋某离婚后,与另一名女子江某再婚。2022年5月,蒋某去世,江某料理了丈夫的后事。
蒋某曾在2022年1月立下过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共有两页,第一页写明房产归江某所有,公司资产赠与江某。在遗嘱的第二页中,则要求江某取得公司资产后,每年将部分公司净收益给付小许。蒋某和两名见证人均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小许认为,父亲留下的这份打印遗嘱第一张缺少签名,内容并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于是起诉至崇川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遗嘱中蒋某对自身财产的权益作了非常细致的处分,既考虑到妻子江某,也考虑到自己的亲生女儿。就小许主张的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的问题,法院认为,打印遗嘱确实存在形式要件缺失,但该遗嘱第一页和第二页语句内容连贯。综合蒋某在订立遗嘱过程中的多个行为叠加,以及录像资料中两名见证人全程见证了蒋某设立打印遗嘱等情况,法院认为立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均已达到甚至超出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不能再对此进行苛责,故认定该打印遗嘱合法有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以上规定是基于充分保障立遗嘱人民事权益的法律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普通群众对于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尚未达到普遍认知,对于存在一定形式瑕疵的遗嘱也不能简单机械认定无效,需要结合案情多方分析订立遗嘱过程,在确保排除伪造、篡改等合理怀疑的前提下,真实还原、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讯员 顾建兵 韩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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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1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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