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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私募业务开展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8月7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德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德道资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刘中举出具了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经查,杭州德道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由非公司员工参与交易下单;二是片面推介管理的部分基金;三是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四是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五是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经理变更事项。
浙江证监局表示,杭州德道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浙江证监局要求。
在对杭州道资产法定代表人、现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刘中举出具的警示函中,浙江证监局指出,“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刘中举亦需要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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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8 0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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