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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最终被撤销缓刑,并因新罪与前罪并罚获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陈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2023年7月某日,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陈某受从事道闸设备销售及维护的余某(已判决)指使,驾驶余某的轿车,故意冲撞大田县均溪镇某小区出入口的道闸,骗取保险理赔并由余某维修牟利。案发后,余某向陈某支付了1000元作为报酬。
大田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但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裁定撤销其缓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缓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但绝非“免责金牌”。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严厉法律后果。(大田法院 范雪娥)
责任编辑:赵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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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1-16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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